经济适用住房的是是非非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0-09 16:10:38 / 个人分类:烟客杂弹
TAG:
-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10-17 20:54:34
-
四、该条款严重损害了百姓的利益
比如1999年买了教师用房(开发商用词,等同于经济适用房),地点在三塘。当时购买的价格是2200元/平方米,同期周围地段的商品房价格也不过是2300-3000元/平方米之间(大关小区的某些区域最低价只要1800元/平米),那时杭州湖墅南路沈塘桥公交车站边的一个高层楼盘售价为3300元/平方米。
现在8年过去了,随着孩子的长大、父母年龄的增大,为了都能照顾到,想卖掉现有的经济适用房(现在市场价格为10000/平方),再以同样的总价在钱塘江对岸滨江区购买大一点的房子(市场价格为7000多/平方),本来应该是非常顺利成章的事,突然出来这么个新规定:房子卖掉后必须补交差价55%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是现在85平米的房子价值从85万元一下降为48万多,根本不可能奢望改善住房。而1999年同期的商品房却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升值。
人到中年的我们,以前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解决基本的住房困难是幸运,现在给孩子老人改善居住环境是我的人生最后一个愿望了,这样的制度把握下半辈子的这个愿望完全粉碎了,不可能在这个年纪赚大钱来换房子了......
五、杭州政府违反上位法
杭州百姓对经济适用房政策意见很大,但被禁止说话,网络上反对该政策的发言都被删除。另外杭州房改办在10月1日在报纸上对杭州百姓解释,称该政策符合上位法。可上位法国务院24号文并没有“法溯即往”的规定,相反从语言的逻辑上说,国务院24号文中所说“以上规定应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可理解为不溯即往,我不相信,在依法行政的21世纪,会大规模收回已购房主的合同,在老合同上重新添加新的条款,这是法律史上闻所未闻的。浙政发〔2007〕57号《浙江省政府关于解决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自本实施意见发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以上(国务院文件提出按“一定比例”,但未明确具体比例要求)比例的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自本实施意见发布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其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这段话透露出省里对经济房的管理是有时间段的区分,即“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地方政府只有在不溯即往的框架下制定相关政策。杭州市在之前的解读中,以上位法的名义推翻以前的所有政策,现在省里已经明确将新老经济房区别对待,那么,这次,面对省里的“上位法”,杭州市将做何解释?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87号)九、附则“(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原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9日印发的《宁波市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甬政发〔2005〕90号)及相关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广州市等外地政府都也作出不溯即往的解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只有杭州市明确提出“秋后算帐”的概念,究竞谁更符合中央精神?围绕新政衍生出的种种变化,我们该如何玩味?
六、政府不能依靠与民争利来创收
虽然我们百姓也理解政府入不抵出的困难,但政府不能依靠与民争利来创收。购买时民众购房出资为市场价的90%,政府提供土地优惠减免10%,现在政府却希望分享投资增长的55%,如何让人心服。虽然它能给政府增加许多额外无成本收入。但这种损害到千千万万家庭利益,与民争利的事情,必将引发强烈的反弹,影响社会的和谐!
七、杭州政府不让百姓说话
为什么杭州房改办在10月1日在报纸上对杭州百姓解释?就是因为10月1日后7日长假,上级机关没上班,杭州房改办明知道自己违反上位法,乘机偷偷对杭州百姓解释推脱责任,却可以不让上级机关知道。杭州百姓不同意见在网上都被删帖,只有个别歌功颂德的被保留。
-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10-17 20:53:37
-
杭州经济适用房政策分析
杭州是个美丽的城市,但最近杭州市制定的杭政〔2007〕9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却让人很惊讶,杭州怎能出现如此不诚信的政策。该《办法》第三十一条:“(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规定非常不诚信。
一、该条款违背了政府原先的承诺
我们买的时候没人告诉,以后房产增值了,政府要分55%,对政府,不知有没有违约一说。按照2004年3月4日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的通知》规定:
(一)在2001年2月5日前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在办理了房产证后达到5年以上再上市交易时,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的标准来执行,即按房源所处地段的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由出让方缴纳;
(二)2001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之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上市时其享受面积部分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而政府现在要改变原来的文件规定,剥夺普通民众的利益,怎能让人心服。如果以前的经济房子有这个政策规定,很多人会购买商品房(不是保障性的商品房!),现在事后再定,等于剥夺了这些购买人的选择投机机会!实际上成为骗他们买保障性商品房,等他们有能力改善的时候,把他们的收益都剥夺了?即使政府真的让群众接受新规,那么,如果房价跌了,政府是不是也要承担亏损的55%呢。政府不能因为以前没有严格把关,部分人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损害所有购房人的利益。
二、该条款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
不同年代前开工的经济房承担的配套费用项目差异很大,有的已经承担了政府摊派的道路、农贸市场、中小学、公园的建设费用,这些设施建成后由开发商移交给政府。如果说欠政府什么费,也只有土地费了。
2001年后,政府为了降低经济房建设成本,才将部分配套费用剔除。因此,不同年代开工的经济房的上市政策应该是不一样的。在经济房子中,超出面积部分的是商品房子的价格,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周边的价格也只是比商品房子低300-500!在享受经济的增长过程中政府不太可能让穷人更穷,更应该让大家分享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三、法不溯及以往
北京在出台新政策时,也引起网友极大不满,后调整为新建经济适用房实施新政策。
北京台的一档脱口秀:主题是经济适用房的新政(当然是北京的新政喽)。其间,几位嘉宾各舒己见。印象最深的是,有一个什么专家说,北京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了政策的延续性,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这体现了政府的法律意识。
突然有了一个奇怪的联想:我感觉杭州的经济房新政许多方面与北京相当相似:比如,5年户口,比如,收入要求等,与北京都很象。所以,我感觉杭州应该跟着北京走,对不同时期的经济房上市条件作区别对待。所谓“法不溯及以往”。
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既使经济房是有限产权房,但购房人也是个人财产的持有人,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的商品房子,也是商品房!是商品就有投资及保障的两个功能!政府不能单方面制定利益的瓜分权(全自己占有)。况且,虽然是经济适用房,可目前合同里并没有添加关于政府回购的条款,如果执行,是不是要算政府违约违法呢?!
-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10-16 21:16:43
-
烟客的分析粗看有几分道理,细细分析起来却没有一条能站稳脚跟:
一、姑且不去论2002年是否有2000元每平方的商品房或1600元每平方的经适房今时能卖到10000(我2001年就在杭州,我记得当时经适房是均价大概在2500~3000),且论当时商品房和经适房的土地获取方法,当时大部分商品房土地还基本属于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土地囤积而来的(即便2007年我听说还有当年转让所得的土地至今还未被开发完毕),基本属于土地转让,自然转让费用也较低,政府当时执行的是考虑繁荣住房市场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的土地政策,商品房的土地成本自然是低得可怜,因此也就造成了当时商品房和经适房价格按照今天的眼光来看相差无几,但是即使这样,也没有改变经适房的土地性质为政策性划拨与商品房土地转让的根本性区别。即便这些我们都不去考虑,仅综合考虑目前土地的增值速度、地上建筑的折旧速度及物价的涨幅速度,就不难得出土地占房产全部价值中的比例只能是越来越高!
政府的确剥夺了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财务机会收益,但也同时使其受房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影响降到了最大限度,使其通过较低的投入就能获得相应地区的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风险越小收益越小,也符合普遍市场规律和法则。
政府引导的是真正需要经适房的相应人群的购买行为,至于那些明明有能力买商品房而却购买经适房的人当时购买经适房的目的和手段显然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二、60%的收入门槛只是一个买经适房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要其有充分的能力获得融资——借、贷,也可以买得起房子,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都能满足才能构成购买经适房的充要条件!我在之前的帖子里已经对充分条件的取得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在此就不再重复了!经适房的供应对象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根本改变商品房的房价走向!商品房的房价走向最终取决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否有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的转化!
三、房改房的适用人群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经适房适用人群有着根本的区别。政府正是因为考虑到城市当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也为了使这部分人群能以较低的代价融入城市的生活,而不是被城市的高楼林立、车水马龙所遗忘,才动用部分国家的资产提供相适应的廉租房或经适房供这部分人以较低的代价使用!但绝不意味着这部分人群中的某些人或者是冒充这部分人群的投机者可以利用国家的资产为自己牟取暴利
标题搜索
日历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 1 | 2 | 3 | 4 | 5 | 6 | ||||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
| 28 | 29 | 30 | |||||||
我的存档
数据统计
- 访问量: 23725
- 日志数: 30
- 建立时间: 2007-08-30
- 更新时间: 2008-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