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信息产业迅猛发展,互联网、移动电话等信息通讯工具的普及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然而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对社会进步、公共安全、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的新问题,垃圾短信/邮件、黄赌毒不良信息、通信信息非法盗用等问题日益增多,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根据相关调查,我国手机用户平均每周收到8.29条垃圾短信,互联网用户58%的邮件为垃圾邮件。这些信息多以商品广告、服务类信息为主,其中不少内容涉及黄、赌、毒等违法信息。由于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具有反复性、强制性、欺骗性、不健康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严重干扰个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人们精神上的伤害,甚至带来国民经济的损失。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统计,参照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垃圾邮件每年给国民经济带来损失约为104亿元。
不良信息泛滥危害社会稳定和和公共安全。色情、暴力和赌博等不良信息在网络上的泛滥,使得不少青少年沉溺其中,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引发了诸多违法犯罪和社会问题,威胁社会和谐与稳定。迷信和反动信息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腐蚀人们的思想,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判断能力,并危机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个人通信信息的恶意利用成为干扰社会和谐的毒素。如通过互联网非法收集、公开叫卖他人手机号码、家庭住址、通话记录等通信信息,更有甚者,通过木马程序入侵公共通信计算机系统盗取相关信息,导致个人通信信息遭受不法侵害。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通信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社会纠纷,并对信息运营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此外,非法入侵通信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可能导致通信数据丢失及通信系统瘫痪,在政治、军事、经济等各重要方面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为营造文明的网络环境,打造绿色信息网络,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信产部开展了“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系列活动,各地也加强了互联网和手机重点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实效。
净化网络环境,建设绿色网络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共同推进,强化政府各部门的联动,坚决打击传播不良信息行为,进一步提高快速响应与应对处置能力,形成综合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同时,不良信息治理的法规法律体系也急待完善。在通信发达国家,对不良或垃圾信息,一般都有比较严格的立法。英国2003年就专门立法,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犯罪行为。而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是十分完善,如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垃圾短信进行明确的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没有明确规定等等。
浙江作为通信产业大省,信息网络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更加息息相关,采取多种措施净化网络环境,率先研究并完善不良信息治理治理的法规,对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和谐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建议在全省建立绿色网络联动机制,出台不良信息治理和个人通信信息保护的管理条例,具体建议主要包括:
一、加强政府各部门、通信企业的协作联动,强化不良信息治理的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快速的工作配合机制,通管局、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对互联网站、网吧和手机业务等信息,建立备案信息查询、违规查处和停止服务等工作配合机制和快速通道,联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电信运营企业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建立非法运营者名单制度以及不良行为信誉记录制度,纳入其经营行为记录和年检审核;定期联合开展“绿色网路”专项活动,以强化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执行惩罚措施等多种手段,规范互联网及无线网络信息服务的市场秩序。
二、完善网络不良信息的举报与受理制度。扩大投诉举报平台的应用范围,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简化举报、报警手续,加强公安、通管局以及通信运营企业之间的举报查处协作机制,快速配合,提高处理效率;强化公开管理制度,设立网上虚拟警察和网上报警岗亭等。
三、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净化网络环境。按照信息产业部‘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三准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细化相关管理要求和实施细则,加强和明确信息运营企业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通过“互联网协会”、“通信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开展交流培训、表彰先进、曝光落后等形式,加强行业自律。
四、落实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落实主动发现机制,采取先进技术手段,主动发现和查处有害信息和网站;落实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规定突发重要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的时限,保证信息安全事件的快速有效处理。
五、在法规完善方面,尽快出台垃圾短信管理和个人通信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或者条例,加大相应惩治力度。在垃圾短信治理方面,实行手机广告业务经营许可证,强化发布者对短信内容的审查义务,规范短信发送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建立短信监管平台,对含有非法内容的短信信息进行过滤和监控。
在个人通信信息保护方面,进一步拓展个人通信信息的保护范围,除了通信内容外,还应包括用户的通信活动信息和用户信息;严厉惩罚非法入侵公共通信计算机系统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泄露、转卖或使用他人个人通信信息的行为;完善相关侵犯个人通信信息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对受害者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