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学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青联联合会常委,当选“第十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农民”,先后获“全国首届‘百姓金口碑’功勋新闻人物”、“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全国百强农产品经纪人”“中国茶叶行业年度经济人物”、“创业青年首都贡献奖”、“浙江省科技标兵”、“浙江省青年五四奖章”等多项荣誉。
关于修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3-07 16:59:21
/ 个人分类:人代会建议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原则、种类、适用、权限各申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以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给予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有失公正、公平,建议修改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因故意犯罪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其理由如下:
[v f8c"L\'M,[d'u0一、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
g/NmM\Vm_([0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交通肇事导致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具备了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要件,属于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情节”,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损失,受到受害方谅解等实际情况,其依法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极大,这样的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相吻合。
浙江博客网*R!M{`]F`(E虽然有罪判决是一种国家否定评价,但过失犯罪者并非一概在道德上不可饶恕。刑事法律之所以要区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是因为种种原因二者的主观故意是不一样的。犯罪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即明知故犯——行为人内心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积极追求的。而过失犯罪则是因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行为人内心对危害结果发生是排斥的。由此可见,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有着本质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对犯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处缓刑执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一律作开除处分,混淆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削弱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功能。
Y?(M{|H
d6T0二、 行政机关公务员自驾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实属难免。
W[\gWWkO,y;kF0随着社会的发展,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公务员都有条件购买私家车,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有私家车总不能深藏不用,学会自驾,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且随着城市扩容,一般中等城市的机关公务员离上班地点都有一定的距离,为了自己的方便,自驾私家车上下班纯属正常,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而在目前市民的交通法律意识仍然不强、交通路况远远无法与机动车发展速度相适应的前提下,发生交通事故实所难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要求司机一律不得发生交通事故既不现实、也不客观,法律总不能把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再划分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与社会其他人员两大类。
4}5Eg1oF Bu0三、 对犯交通肇事罪的公务员一律作开除处分显失法律公正
dg.SjD1q0就现实情况而言,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职级不同,其待遇也不同。通常情况下配有专车的领导干部极为少数。而配有专车的领导干部,除非本人对驾车有特殊爱好,一般不需要本人亲自开车。而低级别无配车资格的公务员,就极有可能通过自购自驾车辆上下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公务员主体往往为低级别公务员。这就在客观上造就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处分的“刑不上大夫”,有失公平、公正。
浙江博客网pI`9N F%{'T四、对犯交通肇事罪的公务员一律作开除处分可能隐藏社会不安定因素
4B(Zb4f1sC6o
`0就现行体制而言,事业编制的干部职工在职时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金,即使期间受到开除处分,其交纳的社会保险继续有效,只要本人继续交纳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后仍同样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来源。但目前行政机关公务员尚未实行这一制度,退休后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如果在职期间由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而判处缓刑,就失去了一切待遇,这在全国各地都可常见。随着自备车的进一步增加,由于交通肇事而失去养老保险的原公务员群体也将越来越大,而一旦他们生活无着落,执必产生对社会不满情绪,可能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t,V&tM:dKJ h9M#C$S0五、对犯交通肇事罪的公务员一律开除处分不利于“车改”
浙江博客网 GO#b0XPY4[H公车越来越多,档次越来越高,财政支出越来越大,这是不争的现实。虽常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车改”呼声十分强烈。近年来不少地方推行“车改”,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但“车改”同时意味着一部分较高层次的领导干部不得不配自备车上下班,如仍按现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这部分人借鉴以前教训,未必不心有余悸,从而会给“车改”造成阻力,直至影响公车改革的进程。
'N Bh/^AH*YHf0六、容易养成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等驾就班的惰性
浙江博客网:hTyQDo)F@&a对于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而言,其管辖的范围内随时有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要领导,一旦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件的处理。假如夜间专职司机一时不能到位,而其他社会车辆又可能难以快速组织,自驾私家车赶赴事件现场就职在必然。但由于担心自驾车辆途中发生意想不到的交通事故而受到刑事追究,权衡轻重只能“卸职保人”,等待专职司机赶到后出发。这就极有可能失去事件处置的最佳时机,给国家、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造成损失。
7` _V)`])cE0
收藏
分享给好友
推荐到圈子
管理
举报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