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政府为何要威胁欺骗法院、明知这种行为不作为而为之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时隔近6年的2000年9月27日召开的所谓“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这个无章无法可依的所谓“决议”于2006年4月20日竟被绍中院民事判决确认有效(附件一:(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为(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法院判缓刑未到期的)金樟林增资扩股88.16万元使其合法化,相等于公司几千万元资产无偿送给金樟林一个人,再次严重损害了公司极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四十名股东(利害关系人)已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在此关键时刻个别领导会再次打着政府改革的旗号为金樟林的违法行为和他个人利益来检察院、法院干预抗诉,其实只要稍微了解医药公司时任法人代表的金樟林如何违章、违规、违法及违反操作程序的话,也就不会出面进行干预了。下面把他们曾经怎样威胁欺骗法院,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陈述如下:
一、这样的《说明》和《汇报》“明知不作为而为之”
股东原告沈洪钦于2004年7月22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中院)诉被告公司原董事长金樟林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擅自为自已个人变更增加和私自受让公司股份107.66万元的行为无效的股东权纠纷一案,绍中院于9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金樟林提供的证据中,我们惊讶地发现嵊州市体改委于2004年8月23日出具的一份《关于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2000年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有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附件二:说明),2004年12月1日绍中院判决以缺乏合理的依据为由,驳回沈洪钦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以缺乏合法的依据而是以缺乏合理的依据驳回沈洪钦的诉讼请求,在这场权与法的较量中明白人一看便知。对此沈洪钦不服绍中院的不公判决于12月20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05年3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择日判决,于2005年3月31日省高院撤销了绍中院的不公判决。令人更加惊奇的是2005年3月25日盖有嵊州市人民政府公章向省高院提交的一份《关于嵊州市医药公司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有关情况的汇报》(附件三:汇报),在嵊州竟被我们意外地发现了,市政府的某个别人打着政府的旗号,漠视百姓的利益,不惜损害医药公司除金樟林一人之外所有一百五十多位股东的合法权益,再次干预企业的民事纠纷,更加气愤的是我们向他们反映公司的一些违法事情时,他们搪塞溥衍说你们公司已经改制了,你们内部事务我们不好插手,结果呢市政府市体改委插手绍中院、省高院,为了谁呀!还不是为金樟林一个人的利益,甘愿损害医药公司极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这难道是政府所为吗?不是的!是政府的某个别领导打着政府的旗号,利用欺骗伪造各种手段和金樟林为了权与利的结合罢了,个别领导也太不自律了,为什么2005年3月25日政府的某个别领导打着政府的旗号明知不作为而为之?这样做是否符合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呢?绍兴市委书记王永昌同志在“会议”结束时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干部带头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深入地进行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维权和守法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等等。在大力推行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要围绕执政为民、更多地做群众急需和受益的工作;围绕职能转变,更多地把政府该做的事情做好;围绕求真务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防止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发生,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市体改委和市政府的个别同志置政府形象于不顾,将医药公司一百多位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但不得到及时救济,相反盗用政府的名义,插手企业内部的民事纠纷,为金樟林的违法行为出具了一份违法、违章、不论不类、混淆是非的“说明和汇报”,威胁欺骗省高院,这样的行为“作为”吗?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今天,“市体改委、市政府”究竟代表了谁?很值得深思?这样的行政干预、不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品质?难道我们公司极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继续被侵害就算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就算是改革成果?
违章违法必纠,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这是天理。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同时,请嵊州市体改委和市政府个别领导注意一下自身的形象,不要向政府脸上抹黑。我们想信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不是金樟林的政府。我们极大多数股东希望个别领导纠正违法、违章不当行政行为。更希望上级领导加以督促个别领导要依法行政。
《汇报》中要求省高院(汇报中的第三页最后一段是这么写的):“我们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企业改革工作,对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十分关注,此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的关注。原有的改革成果能否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支持,将对我市企业改革工作特别是已改革企业产生强大的冲击,并且有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的震动及社会的混乱,影响改革大局和社会稳定。为此,我们特向贵院汇报上述情况,恳请贵院能对这一案件予以更多的关注,对我市的企业改革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希望我市原有的企业改革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以切实维护企业改革成果,确保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
确认医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是个无章无法可依的无效决议,确认金樟林增资88.16万元无效,不可能导致企业的震动及社会的混乱,公司极大多数股东只会拍手称夸,夸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夸法院是公正的,共享改革成果得到了体现,况且现今在嵊州市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只医药公司一家,怎么可能引起震动和社会混乱呢?汇报中这些危言耸听的词语又在骗谁?企图威胁省高院,那么事实又是如何呢?我们不妨看看以下几个例子,是否会“直接导致企业的震动及社会的混乱,影响改革大局和社会稳定”呢?
1、2003年金樟林身为医药公司董事长不顾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撇开公司股东大会,瞒着股东擅自将集体性质医药总公司注销,去工商局设立私有性质的医药有限公司,剥夺了140多位股东身份,侵占医药公司上亿元所有资产,04年被70多名股东发现联名向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府的个别领导也是说要解决这事恐引起社会不稳定和社会为混乱,结果呢?嵊州市工商局于04年6月18日撤销了医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6月21日撤销被非法注销医药总公司的工商登记,恢复了我们股东身份。
2、2005年9月8日嵊州市工商局依据省高院的司法建议、根据公司法第206条规定撤销医药公司(88.16万元)的增资变更登记等等(附件四:2005.4.16.浙江工人日报相关报道),企业照样风平浪静,社会没有丝毫的混乱;另外我们有确实的证据向公安、检察院举报金樟林担任医药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的其他经济犯罪事实,市个别领导不让有关部门查处,如果查处了这难道也是怕社会会混乱吗?可见汇报中威胁省高院社会不稳定、社会要混乱的谎言极具欺骗性,其实是为保金樟林一个人的利益而制造借口罢了。
二、混淆是非的“说明和汇报”
首先看医药公司的“增资扩股”是否是《情况汇报》中提到的“改革成果”呢?医药公司违章违法违反操作程序,不顾公司章程第12条、14条、15条、51条等条款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有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购买权”,“增加注册资本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和嵊州市委(2000)10号文件以及公司法的规定,甚至严重损害公司极大多数股东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这也能算“改革成果”的话,市政府也未免太不作为了。个别领导竟然不顾自己的身份,为金樟林出了这样一份混淆是非的《汇报》,这样的《汇报》、在这样的时间、在这样的场合出现有失公允,实在令人遗憾!这样的汇报对省高院、上级领导、具有更大的欺骗性,揭露这样的谎言该是时候了。
1、嵊州市委(2000)第10号文件《中共嵊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的意见》(以下简称市委市府10号文件)中(第四页上方第三行)规定“增资扩股企业,由董事会提出方案,体改委核准。提交股东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坚持以下三个原则“自愿、发展、合法”,“坚持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办事,确保工作不留后遗症”。可在《汇报》中第二页第二段:我市第二批股权结构调优工作实施步骤和基本要求中明确,“已经核准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请问:市体改委、市政府的个别领导在哪里要求中明确(或股东代表大会),谁有权力改变市委市府10号文件规定增资扩股可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整个10号文件没有“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的规定,而是“坚持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办事”。难道一份既没台头又没2000年签发日期更没有公章的所谓“第二批股权结构调优工作实施步骤和基本要求”的一纸空文中有“或股东代表大会”可以作汇报之用(附件五:指导组组长魏才汀签名的第二批实施步骤和基本要求)?这个基本要求在(2005)浙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案卷中金樟林提供的证据中就能找到。为什么市政府的汇报中要欺骗省高院和上级领导呢?为什么要欺骗呢?我们不得而知?要问欺骗之人即2005年3月25日的汇报是哪位市政府领导送省高院的。这份《汇报》本身就违反了市委市府10号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附件六:市委市府(2000)10号文件),更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第五条明确规定“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份悬殊”。 金樟林原有的8万股已经是普通股东的16倍,而现在已经增加到240倍,这能符合国家政策吗?《汇报》中允许经营者的持股比例超过50%,实际上增资扩股经营者持大股50%的政策有悖于国家体改委上述规定,所以当时市委市政府的10号文件规定增资扩股仅仅是提倡而已,只是允许,但不是必须,坚持股东自愿原则,但要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股东有否自愿呢?再说了医药公司已于97年改制为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正常情况来说,政府也不应该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可是事与愿违恰恰相反。
3、《汇报》中没有实事求是地讲明,商业局长田建钢在嵊州宾馆召开公司动员大会,提高对增资扩股的认识,怎么会有提出初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召开动员大会和股东大会是有区别的,动员会才召开哪来的初步方案!从金樟林提供的证据看时间差就没这初步方案。
4、医药公司以前多次经历了人大代表选举和第一届股东大会选举,营业网点的选举使用流动票箱或授权委托书,根本用不着《汇报》中提到“考虑职工均是股东,又多数分布在各个营业网点,召开股东大会势必造成各个网点不能正常营业”。我们不禁要问?医药公司有几个营业网点、有几人在上班?还申称股东又多数分布在各个营业网点。2000年医药公司有204位股东,十几家营业网点,如果要开股东大会营业网点上班人最多二三十人,怎么会有多数人在营业网点呢?真是讲假话不上税“关心致极”,为不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制造种种借口,这只能欺骗不明真相的省高院和上级领导。
5、《汇报》中第二段提到“从指导组进驻企业后,召开了企业骨干座谈会和不同类型的职工座谈会,找了一百四十多名职工谈话,金樟林扩股38%由各部门股东推选的股东代表参加的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那么这个股东代表是不是选出来的呢?所谓的“股东代表”根本不是民主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