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要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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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9-05-28 12:03:28
08年11月3日绍中院(2008)绍中民二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由于本案中其他股东未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原审判决确认决议有效并无不当。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我们五次去人去信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而法院不顾法定程序同以上再审判决书一样,同年同月同日驳回我们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理由是依据不足,按照法庭程序如果要驳回也应当在开庭前。一来该案是由我们第三人申请抗诉后再审的,反而将第三人置身事外被驳回有何道理?凭什么说我们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依据不足?二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院发回绍中院再审,绍中院理应按省检抗诉理由进行审理,凭什么对省抗诉机关抗诉理由不予采纳?开庭中还绕开了省抗诉机关抗诉理由进行审理。再说原审原告金樟林以个人名义把事隔近六年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有效性把医药公司告上法院,绍中院也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加以驳回,反而判它有效。我们离绍中院原审判决不到一年才申请抗诉,绍中院再审案中却以本案中其他股东未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来维持原判,法理何在?公正何在?为了庇护金樟林以撤销权的时效来掩盖也太牵强附会了吧,如果按时效也应驳回原审原告金樟林在先(时隔近6年),而且原审判决有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只字不提。
绍中院这么一判,一个违章、违规、违法、违反操作程序的所谓“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使其合法化,几千万元的资产被金樟林个人所占有,宁可损害一百多位股东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绍中院创造了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有效又维持原判,称得上在中国第一,就这么“创新”的。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发挥吗?还剥夺了第三人出庭说话的权利,难怪有人说司法腐败危害更严重,可悲可叹!绍中院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尊严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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